标准号:T/CC 15-2026
标准名称:跨境商品交易所运营管理规范
团体名称: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2日
实施日期:2026年05月01日
1.交易所设立与资质要求
交易所设立需经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具备跨境贸易经营资质;其法人需拥有5年以上商品行业或交易场所管理经验。此外,交易所应具备良好的国际信誉与金融机构合作关系,能提供跨境结算协助。必须遵循“三公一诚”原则,建立安全、高效的电子交易平台,并制定完善的章程、交易规则及风险管理制度,设立市场风险准备金。在基础设施方面,需拥有满足业务需求的营业场所(包括不小于300平方米的交易大厅)和具备高并发处理能力、7x24小时可用、支持多语言及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的电子平台,同时需拥有系统软件著作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并能实时监控仓库货物。
2.交易参与方管理
交易参与方主要包括交易所、交易商、交货仓库和结算银行。交易所负责提供全面的交易与信息服务,包括审核挂单、制定交易与交收规则、管理监督交易结算交货全过程、统一清算、验证交易商与商品资质、保密数据及处理交易问题,并需提供交易过程信息与市场行情。交易商必须是从事相关业务的法人,需提交认证材料开户、签订合同,并遵守交易所规定进行交易,如使用净价、美元结算、实行每日交收、不代理公众投资、保障账户安全、在指定银行开户、按时签约付款交货、遵守买卖时间间隔等;终止交易需办理注销手续。交货仓库需为保税仓库,结算银行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协助交易所进行资金清算与风险管理。
3.交易业务规范
交易业务规范涵盖合同订立、结算支付、交货、信息发布与交易取消。合同通过交易商在电子平台输入买卖指令(构成要约与承诺)订立,可参照包含各项基本条款的示范文本。结算支付通过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进行,买卖双方需按流程划转保证金与货款,交易所负责统一管理结算过程,包括收取费用、划转资金及处理违约结算,并向交易商提供结算数据。交货环节要求卖方先将合格货物存入指定仓库并注册仓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货并提交提单、发票等凭证,凭此向交易所申请结算。交易所负责发布及时准确的交易信息,并拥有信息发布专有权。交易合同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出现争议时由第三方仲裁裁定违约方。
4.运营监督与信息披露
交易所需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包括每月报送运营统计报表、及时报告重大系统故障。在信息披露方面,交易所必须每日公布交易量及持仓量排名前五的交易商名单,每季度发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商品价格的重大事件。同时,在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交易所应建立机制,向相关的境外协作监管机构及联盟秘书处提供必要的交易报告与风险数据。
5.风险管理
交易所需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交易商入市前必须与交易所签订入市协议,明确权责。交易所针对主要风险有权采取一系列控制措施:对于合同履约风险,可采取终止交易商资格、处置其担保资产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等措施;建立商品审核制度以控制质量风险,质量异议由第三方机构检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需建立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备份制度,并确保重要数据存储在交易所所在国;此外,应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对交易商行为采取从要求报告、警示到公开谴责、强行交收等逐步升级的措施。
起草人:张宏萍、熊雪华、王磊、金梦珂、开乐、纳比洪·萨马托夫、亚历山大·弗拉基米罗维奇、张文汇、惠晶、肖复兴、叶尔兰·穆海、李娜、刘琦、潘佳、徐欣、赵莹、张华嵩、徐文清、孙晓翠、刘栋栋、张鹏、葛欣、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