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FPIA 3035-2024 高耐污木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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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CNFPIA 3035-2024

标准名称:高耐污木质地板

团体名称: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2024年12月01日

4 分类

4.1 按结构分

a)高耐污实木地板;

b)高耐污实木复合地板。

4.2 按表面形态分

a)平面高耐污木质地板;

b)非平面高耐污木质地板。

4.3 按是否适用地面辐射供暖场所分

a)非地采暖用高耐污木质地板;

b)地采暖用高耐污木质地板。

5 要求

5.1 基本质量要求

5.1.1 非地采暖用高耐污实木地板

5.1.1.1平面高耐污实木地板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除漆膜表面耐污染)应符合GB/T15036.1—2018的要求。

5.1.1.2非平面高耐污实木地板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除表面耐污染)应符合LY/T1859—2020的要求。

5.1.2 地采暖用高耐污实木地板

地采暖用高耐污实木地板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除漆膜表面耐污染)应符合GB/T35913—2018的要求。

5.1.3 高耐污实木复合地板

高耐污实木复合地板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除表面耐污染)应符合GB/T18103—2022的要求。

5.2 表面耐污染要求

表面耐污染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表面耐污染要求

项目 要求

表面耐污染 柠檬酸、黑咖啡、鞋油、酱油 ≥4级

 黑色油性记号笔 无污染痕迹

6 检验方法

6.1 基本质量

6.1.1 非地采暖用高耐污实木地板

非地采暖用高耐污实木地板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检验方法按GB/T15036.2—2018的规定进行。

6.1.2 地采暖用高耐污实木地板

地采暖用高耐污实木地板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检验方法按GB/T35913—2018的规定进行。

6.1.3 高耐污实木复合地板

高耐污实木复合地板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检验方法按GB/T18103—2022的规定进行。

6.2 表面耐污染

6.2.1 试件的制作、尺寸和数量规定

6.2.1.1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长、宽允许偏差为±0.5mm。

6.2.1.2试件尺寸及数量按表2的要求进行。试件锯制时,应避开缺陷。如地板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能锯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表2试件尺寸及数量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 备注

表面耐污染 300.0×板宽 2 任意一块试样上制取

6.2.2 污染物及其试验条件

污染物及其实验条件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污染物及其试验条件

污染物 试验条件

柠檬酸(10%的溶液) 在常温环境下将污染物置于试件表面;

接触时间:24h±10min

黑咖啡(每升水中含咖啡120g) 在污染物的温度为80℃±2℃时将其置于试件表面;

接触时间:24h±10min

鞋油 在常温环境下将污染物置于试件表面;

接触时间:8h±10min

酱油 在常温环境下将污染物置于试件表面;

接触时间:8h±10min

黑色油性记号笔 “A”形状,2个。平面产品“A”高度约50mm,非平面产品“A”高度约20mm;试验要求和试验步骤见6.2.3.2

6.2.3 试验要求和试验步骤

6.2.3.1柠檬酸、黑咖啡、鞋油、酱油耐污染的试验要求和测试步骤按照GB/T17657—2022中4.44的规定进行,其中,具体污染物种类及对应试验条件见表3。

6.2.3.2黑色油性记号笔耐污染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步骤

a)先将试件放入温度(40±2)℃、相对湿度(90±3)%条件下处理(48±0.5)h。

b)用湿毛巾将试件表面擦拭2~3遍,然后用脱脂棉将试件表面擦干。

c)将污染物涂画在水平放置试件的左、右2个区域上表面,如图1所示。同一位置重复测试6次。

前5次测试,每次涂画后放置5min±30s,然后用纸巾直接擦拭污染物;第6次测试,涂画后放置48h±10min,然后用纸巾直接擦拭污染物。每次测试后将试件放置在检测台上,在自然光或照度为800lx~1000lx的白色荧光灯下,从距离40cm处用正常视力(或矫正到正常视力)观察试件表面。

d)非平面高耐污木质地板检验时,应选试件纹理平坦部位,且避开因设计要求进行加工的凿、灼、

刷等部位。

图1表面耐油性记号笔污染测试区域示意图

6.2.4 结果评定与表示

6.2.4.1柠檬酸、黑咖啡、鞋油、酱油耐污染的结果评定与表示按照GB/T17657—2022中4.44的规定进行。

6.2.4.2黑色油性记号笔耐污染的结果评定与表示:

a)无污染痕迹;

b)有污染痕迹。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以批量为单位,检验项目包括规格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含水率、浸渍剥离(高耐污实木地板不测试)、漆膜附着力、表面耐污染、漆膜表面耐磨(非平面高耐污木质地板不测试)。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文件第5条要求的全部相关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的型式检验应不少于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为一批。

7.3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3.1 总则

高耐污木质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计数。

7.3.2 基本质量的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3.2.1基本质量的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

7.3.2.2当所抽取样品的基本质量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该批地板的基本质量判定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3 表面耐污染的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3.3.1表面耐污染抽样方案见表4,满足本文件6.2要求的试样组成一组。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表4表面耐污染抽样方案

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数量 初检抽样数/组 复检抽样数/组

≤1000 1 2

≥1001 2 4

7.3.3.2检验结果的判定:试样的表面耐污染达到本文件规定要求时,该试样上述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4 综合判定

产品规格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基本质量、表面耐污染检验结果全部达到相应等级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否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8.1.1 产品标识

产品入库前,应在产品适当部位标记产品的可追溯性信息,可标注商品条形码或二维码。

8.1.2 包装标识

入库前,应在产品适当部位或包装或标签上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批号、商标、规格型号、产品等级、甲醛释放量等级、类别、数量等。

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产品等级分别包装。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提供详细的中文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应受潮、雨淋和曝晒。

8.4 贮存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花色、等级等差别分别堆放。并应做好相应的标识、保管与防护。

起草单位: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珠海采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浙江水墨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宏耐木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起草人:姜志华、贾东宇、彭立民、赵保成、马新元、王俊、吴勇、郝鹏飞、姚惠忠、于朝阳、丁宇、杨博涵、黄仲华、栾洁、于雪斐、谭小明、史妍桐、高汝楠、赵丽媛、由佳、耿奥博、冯沁雄、陈倩、朱黎明、唐利娜、李振虎、张平、何金蓉、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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