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FSRS 5.1-2025
标准名称:"抚松人参""抚松林下山参"品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范
团体名称:抚松县人参协会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2025年07月06日
4商标管理机构
抚松县人参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商标的持有者,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抚松人参”“抚松
林下山参”品牌管理机构为“抚松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负责品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不限于:
a)负责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b)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c)负责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d)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e)维护商标专用权;
f)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g)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5商标使用条件
5.1地域条件
使用商标生产地域范围为东经127°01′~128°05′,北纬41°42′~42°49′包括14个乡镇
鸡冠砬子村、小北岗130个行政村:
a)抚松镇:夹信子村、太安村、山东会村、顺江村、荒沟门村、团结村、
村、新安村、抚林村、抚生村、清乡村12个行政村;
b)松江河镇:长青村、北站村、东站村、站前村、老松江村5个行政村;
c)泉阳镇:错草村、江东村、河口村、偏脸石村、西顶子村、影壁山村、千字号村、泉阳河子
村、东方红村、红卫村、红镇村、泉阳岛村12个行政村;
d)露水河镇:砬子河村、新兴村、长胜村、东胜村、清水河村、参场村6个行政村;
e)万良镇:万福村、万良村、万兴村、万民村、万才村、河东村、仁义村、苇芦村、朝阳村、
向阳村、荒沟村、庆升村、小屯村、大方村、明水村、双兴村、高升村、大兴村、水洞村19
个行政村;
f)东岗镇:东参村、西参村、东岗村、果松村、新华村、小山村、松山村、西江村、沿江村、
大碱场村10个行政村;
g)仙人桥镇:大营村、温泉村、庙岭村、汤河村、大青川村、黄家崴子村、仙人桥村、西岗村、
南岭村、东风村、东江沿村、青岭村、梁山村、暖水村、参顶子村15个行政村;
h)北岗镇:北岗村、东泉村、西泉村、大川村、大顶子村、腰营村、蒲春河村7个行政村;
i)兴参镇:兴参村、平安村、阳岔村、新村村、榆树村、西南岔村、二道沟村、丰收村、北山
村9个行政村;
j)新屯子镇:黄泥村、新屯村、大东村、南岗村4个行政村;
k)漫江镇:漫江村、枫林村、前进村、长松村、锦江村5个行政村;
l)兴隆乡:兴隆村、四季村、青年村、板石村、石塘沟村、国兴村、新立村、松江村、德胜村、
庙岭村、后趟子村、岗西村、新丰村、珠宝岗村、下山头村、东官道村16个行政村;
m)抽水乡:抽水村、永泉村、芝阳村、东大村、碱场村、北沟村、兴农村7个行政村;
n)沿江乡:江沿村、滩头村、贝水滩村、房场村、楞场村、宝石村6个村。
5.2申请使用商标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条件
应符合T/FSRS5.2和T/FSRS5.3的要求。
5.3产品或品牌原料基地的条件
应符合T/FSRS5.2和T/FSRS5.3的要求。
6申请程序
6.1申请
6.1.1申请主体应向品牌管理委员会递交商标使用申请书(见附录A)。
6.1.2品牌管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后,组成审查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申请的产品或种植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a)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手续;
b)不符合条件的,给出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主体。未获准使用商标的,申请主体可
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品牌管理委员会申诉,由品牌管理委员会重新裁定。
6.2续签
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向品牌管理委
员会提出复审的申请,填写申请书,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商标。
6.3复审
续签复审提出后,由品牌管理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商标,
并续签授权合同。复审未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整改后,须经再次复审合格后方可续签。
6.4公示
品牌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者审查或复审后,及时公示审查或复审名单,对公示结果有投诉或异议的,
应及时组织对投诉或异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综合评议,动态调整所发布认证结果。
6.5办理
符合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手续:
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b)申请领取商标授权书和准用证;
c)申请主体缴纳管理费用。
6.6备案
6.6.1协会与获得商标授权人签订的授权合同后,送交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6.6.2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a)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附录B),一式二份。
b)规范使用“抚松人参”“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承诺书,一式二份。
c)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需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需本人签字。
d)提供“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一式二份。
7商标保护
7.1获得商标合法使用权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应在经营活动中,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
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在其获得允许使用商标项目范围和期限内采用下列商标标示方法:
a)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
器、标签等上;
b)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c)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
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d)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
及其他资料;
e)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
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f)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7.2逾期未申请复审续签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商标使用资格。
8监督管理
8.1可通过年度检查、抽查等等方式,对获得商标使用权的产品和品牌原料基地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
按照检查结果做出商标使用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
8.2获得商标使用权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主动放弃商标使用权的,应及时申请注销,并由品牌管
理委员会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撤销备案。
8.3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文件,品牌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商标准用证》和商标标识使用权,终止
与使用者的商标授权合同。
8.4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品牌管理委员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提交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8.5对未经品牌管理委员会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品牌管理委员
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农业大学、抚松县人参协会、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吉林 省农业农村厅中药材发展中心)、吉林参王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县人 参产业发展中心、吉林?抚松人参质量检测中心、吉林人参研究院。
起草人:张红杰、王英平、陈晓林、侯玉兵、陈成军、徐怀友、史磊、马友德、雷秀娟、 郭兴军、徐芳菲、李昊、王翔、王欣、张新才、丁旭、王娜迪、丁梦瑶、刘星见、王刚、陈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