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FSRS 5.3-2025
标准名称:"抚松林下山参"品牌 认证通则
团体名称:抚松县人参协会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2025年07月06日
4管理机构及职责
“抚松林下山参”品牌管理机构为“抚松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负责品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不限于:
a)品牌的建设、宣传推广、品牌保护等管理工作;
b)组织开展品牌培育体系、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和推广体系研究工作;
c)组织开展“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规范认证活动;
d)批准、发布“抚松林下山参”产品认证名单;
e)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5认证原则
5.1以人为本
“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应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服务社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5.2自愿开放
“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应面向全社会开放,以信用为基础,由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自愿申请。
5.3公平公正
“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应本文件开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公平公正、依法依规。
5.4创新引领
“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旨在推动组织持续满足用户及相关方需求,持续保持创新的动力、持续
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6基本要求
6.1基本条件
申请“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在抚松县域内注册,从事林下山参生产、加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b)林下山参及系列产品年销售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c)林下山参原料应产自“抚松林下山参”证明商标规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附录A)。
6.2优先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认证时应优先考虑:
a)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或抚松县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奖励;
b)获得过政府或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评价或认证(登记)(如绿色食品、有
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
c)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d)主导制(修)订与申请认证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抚松人参”团体
标准;
e)产品所在生产区域为国家、省产业政策支持的各产业园区、示范区等。
6.3否决条件
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不予进行认证:
a)被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b)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
c)有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
d)近3年有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以及食品
安全问题发生。
7认证实施
7.1认证依据
林下山参及其系列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GB/T18765、GB/T22532、GB/T
31766和T/FSRS10.1的要求。
7.2认证程序
7.2.1申报主体填写《“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附录B),同时提交
相关材料,材料清单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7.2.2品牌管理委员会理认证申请后,审查认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
审结论。符合初审要求的,组织现场核实踏查;不符合初审要求的告知申请主体。
7.2.3现场核实踏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对认证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具体公示情
况进行以下处理:
a)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视为通过审核,审核通过后授权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颁发授权书,申报主体缴纳管理费;
b)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认证要求的,授权使用商标,颁发授权证书;
复核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授权,告知申报主体。
7.2.4公示结束后,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a)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附录D),一式二份。
b)规范使用“抚松人参”“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承诺书,一式二份。
c)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需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需本人签字。
d)提供“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合同,一式二份。
8证书管理
8.1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通过认证的申报主体出具“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书。
申报主体获得授权书后,可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8.2“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书有效期与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一致,为3
年。
8.3在授权书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向品牌管理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授权书和准用证
有效期届满后不应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8.4复审提出后7个工作日内由品牌管理委员会开展复审,经复查合格后续签“抚松林下山参”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重新颁发授权书,方可继续使用商标。复审未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整改
未合格不再续签,不应继续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9商标使用及保护
按照T/FSRS5.1执行。
10监督管理
10.1品牌管理委员会可通过年度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授权商标使用权的“抚松林下山参”品牌产品
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按照调查结果做出授权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
a)产品不符合原认证结果要求时,应要求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停止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管理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县内进行通报,防止不合格林下山参及
其制品进入市场流通。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2个月。整改期限届
满后1个月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林下山参及其制品继续使用
“抚松林下山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b)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时,应暂停或撤销“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
并3年内禁止其申报:
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违规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在年度检查、抽检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
不达标的;
4)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依法被追究责任,对“抚松林下山参”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的。
10.2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主动放弃“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品牌管理委员
会及时予以注销使用许可。
10.3品牌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发布“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对发布的认证结果有投诉或异
议的,应及时组织对投诉或异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综合评议,动态调整所发布认证结果。
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农业大学、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中药 材发展中心)、抚松县人参协会、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县人参产业发展中心、吉林参王植 保科技公司、吉林?抚松人参质量检测中心、吉林人参研究院。
起草人:张红杰、王英平、陈晓林、侯玉兵、陈成军、徐怀友、史磊、马友德、雷秀娟、 郭兴军、徐芳菲、李昊、王翔、王欣、张新才、丁旭、王娜迪、闫鹤、丁梦瑶、刘星见、王刚、陈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