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ZFPA 001-2025
标准名称:浙江古道修复技术规范
团体名称: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25年12月25日
本体修复
古道本体修复包括路基修复、路面修复及排水系统修复。根据古道本体损坏程度,采取分级修复措施,见表1。
表1古道本体修复措施
损坏程度 修复措施
基本完好 清理路面杂物、清除杂草、定期巡查维护
轻度残损 归安移位石材,修补局部残损,清除后期不当添加物
重度残损 设置临时绕行路线及安全防护措施,视情况增建观景步道以分流游客;应制定专项修复技术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结构性加固与修复
6.1.1路面修复
a)铺装材料应优先采用与原路面相同或相似的本地天然石材(如条石、板石、卵石、块石等)。
b)台阶型路面应选用尺寸规整的石材,铺设应稳固、平顺,搭接方式(对搭、错搭、缝搭)宜参照原有工艺。
c)坡道型路面宜以平铺块石为主,小块石嵌缝。坡度较大处(纵坡超过15%)应作防滑处理,可局部增设条石台阶。
d)山地古道纵坡不宜大于18%。超过18%的路段宜设置台阶,台阶设置应符合人体工程学与安全要求。
6.1.2排水系统修复
a)应优先利用和维护原有排水系统(如自然土沟、石砌边沟)。对排水不畅处进行疏通、修缮。
b)因环境变化导致古道存在水毁风险或安全隐患时,应结合实际需求科学增设排水沟。新排水沟应与原有系统衔接顺畅,其形式、材质应与环境协调。
6.2附属设施修复
按其保存现状分类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6.2.1基本完好类
以日常巡查、监测和保养维护为主,防止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
6.2.2风貌完整但局部残损类
可实施修缮工程,包括清除杂草、修整或更换破损石材、补砌缺失构件等;修缮所用材料、工艺及施工技术应与现存部分一致,并尽可能依据旧志、舆图等历史文献恢复历史原貌。
6.2.3残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类
应开展抢救性修缮,包括结构安全评估、险情排除、构件复位或更换等;修缮期间应设置绕行通道,并在显著位置设立信息标识,说明修缮内容及历史背景;修缮仍须保持材质、工艺与原构一致,并依史料尽可能恢复历史形制。
6.2.4风貌被现代材料不当干预类
应在充分考证基础上,逐步清除不协调的现代添加物,并优先将原构件原址复位展示;若无法复位,应通过数字化重建或史料标注方式保持历史信息完整性。
6.2.5仅存遗址类
应实施遗址本体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置绕行路线及信息标识;确因通行或服务功能需要,可在古道建设控制区以外区域,新建风格协调、功能相当的替代性附属设施。
6.2.6石碑、石刻等文物构件
应纳入日常巡查管理;对散落民间的原构件,应依法登记、回收,并在原位或就近适当位置复位展示。
6.2.7古桥、古亭、古驿站类设施
涉及文物的,应按文物保护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加固或修缮。先行开展结构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优先采用传统工艺进行修复。
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浙江农林大学、杭州市林业和湿地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钱圆、陶一舟、赖相燕、黄旭波、马英刚、罗优波、高平珍、刘锦、俞彦锋、桑睿、庄羽帆、汪法能、王进、周剑邦、臧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