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NXS 0107-2025
标准名称:泾源蜂蜜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团体名称:宁夏食品工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6年01月28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泾源蜂蜜JingyuanHoney
泾源蜂蜜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养殖生产的中华蜂蜜(ApisceranaceranaFabricius)。
注1:地域保护范围包括泾源县大湾乡、六盘山镇、黄花乡、香水镇、兴盛乡、泾河源镇、新民乡4乡3镇96个行政村。保护范围位于东经106°12′15″~106°30′05″,北纬35°14′20″~35°37′25″。
4 组织管理
组织机构
泾源蜂蜜生产主体应经法人登记,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可采用但不限于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牵头的生产基地、“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
应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养殖、生产、销售、质量管理、检验等部门,并明确各部门及岗位职责。
文件管理
泾源蜂蜜生产主体应根据生产实际编制适用的制度、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并在相应功能区上墙明示。
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制度文件:组织机构、投入品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内部自查制度、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b)程序文件:人员培训、卫生管理、投入品使用、废弃物处理、紧急事故处理、投诉处理程序等。
c)作业指导书:品种选择、标准化养殖、饲喂管理、疫病防治、质量检测、达标承诺合格证、分等分级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
人员管理
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每个生产区域应至少配备1名受过生产安全应急培训,且具有应急处理能力的人员。
应对人员进行基本的安全、卫生和生产技术知识培训。品种选择、标准化养殖、蜜源、饲养管理、疫病防治、产品检测及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应为从事疫病防控等投入品使用的特定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条件(如防护帽、防护服、橡胶手套、口罩等)。
直接接触泾源蜜蜂饲喂、蜂蜜采收、检测、加工和包装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体检。
应建立和保存所有人员的健康档案、相关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等记录。
5 蜜蜂饲养
养蜂场选址
5.1.1 场区选址
养蜂场地周围无污染源,要求背风向阳,地势高燥,不积水,小气候适宜,交通方便,安全僻静,养蜂场与养蜂场之间至少应相隔2km~3km以上。养蜂场地周围2.5km半径范围内至少要有一种以上的主要蜜源和多种花期交错的辅助蜜源粉源植物。
养蜂场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养蜂场周围空气质量符合GB3095功能区二类区标准。
养蜂场周围3㎞内严禁使用农药。
5.1.2 布局
养蜂场按功能划分为生活区、生产区、产品检测区、加工区、产品区
生活区应位于生产区的上风向。
5.1.3 建筑和设施
应有养蜂基地、技术培训、收蜜场地、质量检测、产品贮存、运输等建筑设施。
传统蜂箱、活框蜂箱、智能蜂箱设备应满足蜜蜂基本生存条件。
蜂箱应有冬季防冷防冻防护设备。
存放蜂蜜的库房应有驱鸟、防鼠、灭蝇、防潮措施。
应设置消毒池和消毒间。
养殖品种
养殖品种为中华蜜蜂。
饲养管理
5.3.1 春季蜂群饲养管理
蜂群出窖前的准备
春分时将备用的蜂箱刷净、烤干、糊严以备换箱,贮备的蜜脾搬入室内增温,以便补给蜂群。
早期飞翔排泄
选择气温不低于12℃天气,使日光照射蜂箱,以刺激蜜蜂出巢飞翔,箱间距离保持在30cm~60cm,午后气温降低,蜜蜂完全归巢后搬回窖内,直至蜂群正式出窖为止。
蜂群出窖时间
清明节前后,春暖花开,蜂群可出窖。
出窖
选择晴暖无风天气,全部出窖。在蜂群出窖的前夜,蜂箱完全敞开,使蜜蜂吸新鲜空气,以免次日出窖不安。
蜂群的检查处理
蜂群出窖后,做一次全面检查,了解和记录蜂群越冬情况,如饲料多少、蜜蜂和子脾数、蜂王是否存在等。
缩巢保温
压缩蜂巢加强保温,蜂巢内按蜂留脾或蜂多于脾,两侧挡以隔板,空隙处塞以保温物。蜂箱缝隙密封,巢门缩小到1cm~2cm。箱底垫上干草,周围用干草围上。根据群势增长和天气转暖,逐渐撤去保温物和扩大巢门。
防治蜂螨
出窖后在群内无封盖子脾时治螨2次~3次。
分蜂扩群
通过自然分蜂和人工分蜂方式,扩繁蜂群。
5.3.2 秋季蜂群饲养管理
培育越冬蜂
在9月中上旬培育越冬蜂。
补助新分蜂
在7月中旬用补助子脾的方法进行分蜂扩群。
为蜂王产卵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蜂群进蜜和蜂王产卵情况,适时加入产卵用的巢脾,充分发挥蜂王的产卵能力。
充分利用蜜源饲喂
秋季蜜源减少,则应进行人工饲喂,促进蜂王产卵和工蜂饲喂幼虫的积极性。
蜂巢保温
最后一次取蜜时,蜂路缩小到8mm~9mm,子脾放中间,蜜粉脾放两侧,缩小巢门注意保温。
5.3.3 蜂巢越冬整理
整理蜂巢
10月上旬蜂子大部分羽化出房后进行蜂巢整理,换上消毒过的蜂箱和覆布,根据蜜蜂结团的位置,来确定调整蜜脾摆放位置。
治螨
子脾全部羽化后,药物治螨两次,彻底消除螨患。
5.3.4 越冬蜂群饲养管理
蜂群入窖
当外界气稳定在0℃以下,蜂群抬入越冬室内。
温度控制
越冬室温度应控制在-2℃~2℃之间。
光线控制
为保持越冬室的完全黑暗,以免刺激蜜蜂活动,离通气孔30cm处应挂一块挡光板。检查蜂群时,手电筒要用红布蒙上。
越冬饲料的贮备
一框越冬蜂需2.5kg以上的贮蜜,才能满足蜜蜂越冬的需要。越冬蜜必须用成熟的满蜜脾,蜜房封盖面积应在四分之三以上。如果选用的蜜脾不够越冬使用,可用优质的蜂蜜补喂,在9月15日前后将越冬蜜喂完,不可过晚。先调整,后补喂,一次喂足,防止盗蜂。
5.3.5 养殖要求
应使用原始窝巢或活框科学养殖。
应使用泾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生长的蜜源植物和天然水进行饲养。
禁止使用植物蜜源以外其他糖类饲料。
养蜂场应保持卫生洁净,定期对地面、墙壁和越冬室等进行消毒,对生产用具进行物理消毒。
养蜂场工作人员应保持健康的身体状态,定期体检。
应做好病蜂的无害化化处理,做好鼠、蝇、蚊、冥、蚁、蟾蜍等天敌灭除工作。
应对蜜蜂每个群体建档立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生长情况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
疾病治疗
对囊状幼虫病、下痢病等常见疾病,一般应采用中草药治疗。
用药应严格遵守兽医处方或药品使用说明。
不得使用禁限用药物。
6 取蜜
取蜜要求
取蜜的蜂群应无用药史或休药期在一年以上。
在蜜源植物进入盛花期前,应先将蜂巢中残余蜂蜜摇出。
蜜源植物流蜜期结束后,适时取蜜。
取蜜前,工作人员应采取消毒措施,清洁养蜂场卫生。用具和容器应清洗、消毒并晾干。
取蜜应在上午12:00时前进行,操作时气温不宜低于14℃,尽可能避开蜜蜂采集高峰期和不良天气。
每年根据生产情况取1-2次蜜,稳取蜜,取成熟蜜。
取蜜步骤
抖落巢脾上的蜜蜂。
割掉已封盖蜜巢房的蜡盖。
使用摇蜜机把巢房内的蜂蜜分离出来。
取蜜后管理
分离后的蜂蜜经双层过滤器过滤后放入较高的塑料大桶,在温度较高、干燥的室内静置沉淀(一般20℃时需3天),将纯净的蜂蜜盛出,放入大口的塑料大桶。存放蜂蜜的塑料大桶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
存放纯净蜂蜜的塑料大桶,敞开放在干燥、通风、温度在25℃以上的室内静置数天,蒸发掉多余的水分,待完全成熟后再贮存,防止发酵。
蜂蜜贮存容器应为密封的洁净木桶或瓷缸,置于干燥、清洁、通风和无异味的室内,室温保持5℃~10℃。室内不应放置有强烈气体的物品,以防蜂蜜吸收异味。
应分品种贮存,保持不同蜜源蜂蜜的特色和风味。
蜂蜜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7 加工
加工工艺
原蜂蜜→加热(<50℃)→粗滤→精滤→灌装→检测→贴标(承诺达标合格证)→装箱。
加工过程控制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生产加工所使用设备及器具应符合国家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要求,无毒无害,且已消毒。
8 包装、贮存和运输
包装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的玻璃、瓷坛、塑料包装,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
贮存
包装后的蜂蜜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防高温、防风雨、远离污染源的场所。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同场贮存。
室温保持5℃~10℃。
产品出入库应建立台账,确保可追溯。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不与易串味或可能带来污染的货物混装。
运输过程应建立台账,保留产品可追溯信息。
运输过程中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10℃,防治高温外溢。
9 产品质量管理
质量要求
蜂蜜在灌装前,应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灌装销售。
蜂蜜的卫生指标,包括感官性状、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和微生物控制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
蜂蜜产品中的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和污染物限量应分别符合GB31650、GB31650.1、GB2763、GB2763.1和GB2762的规定。
质量追溯
应有完善的档案记录,并制定产品唯一标识(如生产批次号)规则,并可根据标识实现生产销售全过程可追溯。
条件允许时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
内部检查
应制定内部自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内部自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应依据内部自查发现的操作不规范内容,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并保存相关记录。
记录管理
生产记录应如实反映蜂蜜生产全过程,宜有蜂群饲养管理记录,包括基本情况记录、日常检查记录;蜂蜜生产流程记录,包括取蜜作业记录、蜂蜜加工与储存记录;用药与防疫记录,包括药物使用记录、卫生消毒记录;销售与质量检测记录,包括销售记录、质量检测记录等。
药物使用记录应能追溯到具体蜂箱。
记录可包括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
投诉处理
应制定投诉处理程序和蜂蜜质量安全问题的应急处置预案。
对于有效投诉和蜂蜜质量安全问题,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保存记录,必要时执行产品召回。投诉处理档案应至少保存3年,对于涉及重大争议或法律诉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起草人:赵越、王紫瑜、秦培伦、马志虎、刘文燕、马建明、于奴哈、闫雪琴、杨晓军、于秀成、马金昕、马晓丽、马杏娜、马全亮、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