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AMIA 009-2025 硅质沥青改性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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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JAMIA 009-2025

标准名称:硅质沥青改性剂

团体名称:江苏省新材料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6年01月01日

外观

将试样加入洁净的比色管中,在自然光下目视观察。

堆密度

按DB51/T2514的规定执行。

水分

按GB/T35924的规定执行。

二氧化硅含量

按JC/T414的规定执行。

二氧化硅比表面积

按GB/T19587的规定执行。

易挥发有机物含量

5.6.1 仪器与设备

套筒:玻璃纤维或天然纤维材质。

索氏提取器:配备圆底烧瓶、提取管、回流管和冷却管。

气相色谱仪:仪器灵敏度及稳定性应符合GB/T9722中的规定,配FID检测器。

色谱柱:固定相为5%苯基-95%甲基聚硅氧烷(如DB-5),长30m、内径0.32mm、膜厚1.5μm的毛细管柱(或能达到同等分离效果的其他毛细管柱)。

记录器:与仪器相匹配的记录仪。

微量进样针:10μL。

5.6.2 样品处理

将20g干燥的试样转入玻璃纤维或天然纤维材质套筒中,将套筒小心置于索氏提取器回流管中,在圆底溶剂瓶中加入100mL二氯甲烷,提取16~18h,回流速度控制在4~6次/h。提取完毕,取出圆底溶剂瓶,提取液待浓缩。

将提取液在40℃下浓缩至10mL,用一次性滴管将浓缩液转移至具刻度浓缩器皿中,并用10mL二氯甲烷溶液将旋转蒸发瓶底部冲洗2次,合并全部的浓缩液,加入二氯甲烷溶液定容至1.0mL,待测。

5.6.3 标准溶液配制

准确称取环己胺、环己醇、环己烷各0.0250g于100mL容量瓶中,加入二氯甲烷定容,配成浓度为250.0mg/L的标准溶液。将标准溶液用二氯甲烷逐级稀释,可得不同浓度的标准溶液,并得到稀释倍数K。

5.6.4 气相色谱分析

取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分别进行气相色谱测定,标准溶液由低到高依次进样测定,记录定量选择离子积分峰面积,以标准溶液的浓度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做图,得到标准曲线回归方程,线性相关系数γ≥0.999。将待测溶液中环己胺、环己醇、环己烷的峰面积代入标准曲线,计算出环己胺、环己醇、环己烷的浓度。

5.6.5 结果计算

根据标准曲线分别计算出环己胺、环己醇、环己烷的浓度ci(mg/L),并将其代入式(1),即得到试样中易挥发有机物的浓度c(mg/L):

 c=ci×K

式中:

c——试样中易挥发有机物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ci——标准曲线中读出的易挥发有机物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K——试样稀释倍数;通常K=1,若试样经稀释,则K为稀释的体积倍数。

数值的修约

按GB/T81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组批

硅质沥青改性剂以出厂前的每一槽车为一批次,或一次订单内的所有吨桶的首、中、尾三个取样为一个批次。

取样和留样

产品采样按GB/T6678的规定进行,所采产品总量不得少于200g。将所采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或其他有密封性能的容器中。容器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次、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等,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作为保留样品。保留期两个月,以供查验。

判断规则与复检

当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文件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应从原批次中取双倍量的样品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达到本文件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则判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符合GB/T191中规定的“怕晒”、“禁止翻滚”的储运包装图示标志。

包装

产品采用吨袋包装和运输。

运输

产品需要用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装卸时严禁剧烈碰撞,避免雨淋。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室内,避免阳光直射。

8 健康、安全和环境要求

危险特性

产品常温下为黑色粉末,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产品受热后的蒸汽具有轻微刺激性气味,对眼睛、呼吸道及皮肤有较强的刺激性,易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溶血性贫血和肝、肾损害。

皮肤接触时,应立即用肥皂和水清洗。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min,如有症状马上就医。吸入时,应立即移至空气新鲜处并保持呼吸舒适的姿势休息,如呼吸困难,给予氧气。误食时,应立即漱口,如有症状马上就医。

消防作业时按相关规定配备各种灭火设备。灭火时采用水雾、干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方式灭火。泄漏应急处理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穿戴好工作服和劳保鞋,用铁锹、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

防护措施

操作时注意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避免吸入、摄入或产品与皮肤直接接触。

起草单位:中石化南京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州大学、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炼油厂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于品华、孔伟伟、姚智超、杨基和、朱玉旭、王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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