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GFA 009-2025 肉鸭粪污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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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CGFA 009-2025

标准名称:肉鸭粪污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规范

团体名称:中国绿色食品协会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2026年03月01日

4.1粪污收集与预处理

4.1.1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雨污分流应满足《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

4.1.2养殖过程粪污收运,养殖舍区通道宜采用干清粪方式;集粪沟宜采用水冲粪方式;配套农田面积不足的宜采用干清粪、通铺垫料等单一或组合方式。

4.1.3粪污处理应采用密闭式储粪池配备防渗、防雨、防溢流装置,储存时间不应大于7d,避免甲烷无组织排放。

4.1.4粪污分离宜采用机械固液分离,固体部分宜用于堆肥或炭化,液体部分宜进入厌氧发酵系统。

4.2资源化利用技术

4.2.1堆肥工艺

4.2.1.1堆肥工艺可适用于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污资源化利用。

4.2.1.2堆肥时,碳氮比(C/N)宜调节至25:1~30:1,添加秸秆、稻壳、菌剂促进腐熟,堆体温度不小于55℃维持10d以上,杀灭病原体。

4.2.1.3堆肥获得的成品有机肥应符合NY/T525的规定,砷、镉等重金属含量应低于限值。

4.2.2沼气工程

4.2.2.1沼气工程可适用于固液分离后的液体粪污资源化利用。

4.2.2.2肉鸭养殖量大于100万只的养殖场,宜采用全混式厌氧反应器(CSTR),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0d,产甲烷效率不应小于0.3m3/kg。

4.2.2.3肉鸭养殖量为1~100万只的养殖场,宜采用黑膜厌氧或虹膜厌氧(IC),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60d,产甲烷效率不应小于0.1m3/kg。

4.2.2.4沼气净化后宜用于发电或供热。

4.2.2.5沼液应符合GB/T40750-2021和NY/T2596的规定,经处理后宜回用于农田灌溉。

4.2.2.6沼渣宜作为有机肥原料。

4.2.3生物炭制备

4.2.3.1生物炭制备可适用于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污的碳封存技术。

4.2.3.2生物炭制备时,高温热解应在500℃~700℃,生物炭产率不应小于25%,碳固定率不应小于50%。

4.2.3.3鸭粪来源生物炭宜用于土壤改良或吸附材料。

4.3碳排放控制

4.3.1沼气工程应配套脱硫、提纯装置,甲烷回收率不应小于85%。

4.3.2沼气宜替代化石燃料。

4.3.3养殖场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时记录粪污处理的CO2、CH?、N2O等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泰安市畜牧兽医行业协会、泰安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新泰市天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绿壹号农业科技中心、新质绿链(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能碳(山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重庆市畜牧科学院、浙江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安徽省绿色食品协会、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万丹、高玉君、徐胜林、刘光洲、印遇龙、孙媛、王静、李可心、马晓雄、李荷华、唐建军、何流琴、唐宇龙、李铁军、齐仁立、胡彩虹、李瑞、刘栓、赖辛、黄攀、任旭东、袁谢勤、刘舜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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