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SBDM 0002-2020
标准名称:绥滨县绿色稻米协会团体标准
团体名称:绥滨县绿色稻米协会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5日
绥滨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绥滨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签、储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绥滨大米”商标的大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0稻谷
GB/T1354-2018大米
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490粮油检验一般规则
GB/T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5493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5502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5503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
GB131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T15682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15683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17109粮食销售包装
GB/T17891优质稻谷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35881粮油检验稻谷黄粒米含量测定图像分析法
LS/T1534粳米品尝评分参照样品
LS/T15123粳米加工精度标准样品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1354-2018、GB1350、GB/T17891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绥滨大米suibinrice
黑龙江省绥滨县区域内种植的粳稻稻谷或优质粳稻稻谷加工而成,使用“绥滨大米”商标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大米。
4 分类
按食用品质分为绥滨大米和优质绥滨大米。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稻谷:应符合GB1350或GB/T17891的要求。
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大米的正常色泽 GB/T5492
气味 具有大米的正常气味 GB/T5492
5.3 质量指标
绥滨大米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碎米(总量及其中小碎米含量)、加工精度和不完善粒含量为定等指标。
表2绥滨大米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碎米 总量,%≤ 10.0 15.0 20.0 GB/T5503
其中:小碎米含量,%≤ 1.0 1.5 2.0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按GB/T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加工精度标准样品应执行当年颁布的LS/T15123。
表2(续)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完善粒含量,%≤ 3.0 4.0 6.0 GB/T5494
水分含量,%≤ 15.5 GB5009.3
杂质 总量,%≤ 0.25 GB/T5494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
黄粒米含量,%≤ 1.0 GB/T5496或GB/T35881
互混率,%≤ 5.0 GB/T5493
优质绥滨大米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中碎米(总量及其中小碎米含量)、加工精度、垩白度和品尝评分值为定等指标。
表3优质绥滨大米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优质一级 优质二级 优质三级
碎米 总量,%≤ 5.0 7.5 10.0 GB/T5503
其中:小碎米含量,%≤ 0.1 0.3 0.5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按GB/T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加工精度标准样品应执行当年颁布的LS/T15123。
垩白度,%≤ 2.0 4.0 6.0 GB/T1354-2018附录A
品尝评分值,分≥ 90 80 70 按GB/T15682规定的方法执行,应使用参照样品LS/T1534。
直链淀粉含量,% 13.0~20.0 GB/T15683
水分含量,%≤ 15.5 GB5009.3
不完善粒含量,%≤ 3.0 GB/T5494
杂质
限量 总量,%≤ 0.25 GB/T5494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
黄粒米含量,%≤ 0.5 GB/T5496或GB/T35881
互混率,%≤ 5.0 GB/T5493
5.4 安全指标
5.4.1按GB2715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规定执行。
5.4.2植物检疫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 净含量及其检验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执行。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13122及有关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扦样、分样
按GB/T5491规定执行。
7.2 检验的一般规则
按GB/T5490规定执行。
7.3 产品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7.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5 型式检验
按第5章的规定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
b)产品投产后,当原料、工艺、装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连续生产三年;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f)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7.6 判定规则
7.6.1凡不符合GB2715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
7.6.2加工精度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非等级品。
7.6.3优质绥滨大米的定等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达不到表3该等级质量要求的,逐级降至符合的等级;低于最低等级指标的,可根据表2中绥滨大米质量指标进行判定。
7.6.4绥滨大米的定等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达不到表2该等级质量要求的,逐级降至符合的等级;不符合最低等级指标要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其他指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表2要求的,做为非等级产品。
8 包装和标签
8.1 包装
8.1.1包装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8.1.2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
8.2 标签
8.2.1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并获得“绥滨大米”商标的使用许可。产品名称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
8.2.2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要求。
8.2.3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8.2.4优质大米建议标注最佳食用期(品尝评分值为产品最佳食用期内数值)。
9 储存和运输
9.1袋装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
9.2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
9.3在满足上述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不应低于3个月。
起草人:王殿君、赵岩、于桂霞、王继业、曲丹阳、栾洋、王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