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LNX 01-2023 邛崃浓香型白酒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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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QLNX 01-2023

标准名称:邛崃浓香型白酒原酒

团体名称:邛崃市酿酒协会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23年10月18日

邛崃浓香型白酒原酒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邛崃浓香型白酒原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地范围、产品分级、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邛崃市行政区域内邛崃浓香型白酒原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50稻谷

GB1351小麦

GB1353玉米

GB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10781.1浓香型白酒

GB/T1354大米

GB/T15109白酒工业术语

GB/T8231高粱

SB/T10713白酒原酒及基酒流通技术规范

QB/T4259浓香大曲

《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成市监发〔2020〕127号)

3术语和定义

GB/T15109、GB/T10781.1和QB/T4259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邛崃浓香型白酒原酒

四川省邛崃市行政区域内,以粮谷为原料,浓香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泥窖固态法发酵、蒸馏、分级贮存、陈酿而成,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浓香型白酒。

4产品分级

邛崃浓香型白酒原酒分为特级、优级、一级。

5要求

5.1生产原料基本要求

5.1.1稻谷符合GB1350的规定。

5.1.2小麦符合GB1351的规定。

5.1.3玉米符合GB1353的规定。

5.1.4水产地范围内地下水、山泉水,且符合GB5749的规定。

5.1.5大米、糯米符合GB/T1354的规定。 

5.1.6高粱符合GB/T8231的规定。

5.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邛崃浓香型白酒原酒感官质量评价标准

项目 要求

 特级 优级 一级

色泽和外观 清亮透明,无色或微黄,无沉淀,无混浊,无悬浮物a

香气 具有以浓郁窖香为主的、舒适的复合香气 具有以较浓郁窖香为主的、舒适的复合香气 具有以窖香为主的复合香气

口味口感 入口绵甜、醇厚爽净、回味悠长 入口绵甜、较醇厚爽净、回味长 较醇厚爽净、回味较长

风格 风格突出、典型 风格典型 风格明显

a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恢复正常。

5.3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要求

项目 要求

 特级 优级 一级

酒精度(20℃)(体积分数)/(%vol) ≥60.0

固形物/(g/L) ≤0.40

原酒封坛(罐)贮存起始日期1年内(含1年)≤1年:

总酸a(g/L) ≥1.50 ≥1.00 ≥0.70

总酯a(g/L) ≥4.50 ≥3.50 ≥3.00

己酸乙酯a(g/L) ≥3.20 ≥2.00 ≥1.20

原酒封坛(罐)贮存起始日期1年以上>1年:

酸酯总量a/(mmol/L) ≥50.0

己酸+己酸乙酯a/(g/L) ≥1.50

总酯:总酸 ≥2.00

a总酸、总酯、己酸乙酯、酸酯总量、己酸+己酸乙酯指标均按60%酒精度折算。

5.4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食品安全指标要求

项目 要求

甲醇a/(g/L) ≤0.5

氰化物a(以HCN计)/(mg/L) ≤4.0

铅(以Pb计)/(mg/kg) ≤0.4

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6分析方法

6.1感官要求

感官检验按GB/T10345执行。

6.2理化要求

酒精度按GB5009.225执行,酸酯总量按GB/T10781.1附录A执行、己酸按GB/T10781.1附录B执行,总酸按GB12456执行,总酯、己酸乙酯、固形物按GB/T10345执行。

6.3安全要求

甲醇按GB5009.266执行;氰化物按GB5009.36执行;铅按GB5009.12执行。

7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应符合GB/T10346中的规定。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按GB2757、GB/T10346、《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成市监发〔2020〕127号)执行;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8.2包装、运输、贮存

按SB/T10713、GB/T10346执行。

起草人:徐跃成、黄蜀生、严志勇、孙聿羲、罗焰、罗燕、李平、刘璟、郭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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