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CYHX 001-2023 永川秀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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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YCCYHX 001-2023

标准名称:永川秀芽

团体名称: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7日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07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重庆市永川区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重庆市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泽陈如寨钟应富王廷华袁林颖罗红玉张莹杨娟罗红张维

永川秀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川秀芽品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永川行政区域内采摘的茶树早春幼嫩芽叶为原料,按杀青、揉捻、做形、干燥等基本工序加工而成的名优绿茶和炒青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806.8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5009.57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茶取样

GB/T8303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5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0茶粗纤维测定

GB/T8311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GB/T14487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10157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原辅料

3.1.1茶树单芽、一芽一叶、一芽二叶、一芽三叶嫩度茶鲜叶。

3.2品质要求

基本要求:具有名优绿茶正常的色、香、味,不得含有非茶类物质和任何添加剂,无异味、无劣变;

感官品质:外形条索紧细带毫,匀净,色泽绿;香气清香醇正;汤色黄绿明亮;滋味醇和;叶底黄绿明亮。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茶叶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国标值)

水分g/100g ≤6.8 GB5009.3(7%)

总灰分g/100g ≤7.5 GB5009.4(7.5%)

碎末茶g/100g ≤6.0 GB/T8311(6.0%)

水浸出物g/100g ≥34.5 GB/T8305(34%)

粗纤维g/100g ≤16.0 GB/T8310(16%)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1.0 

水溶性灰分g/100g

 ≥45.0 

水溶性灰分碱度g/100g ≥1.0,≤3.0 

3.4卫生指标

3.4.1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4.2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3.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检验方法

4.1取样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4.2感官品质检验按SB/T10157的规定执行。

4.3试样的制备按GB/T8303的规定执行。

4.4水分检验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4.5总灰分、水溶性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GB5009.4的规定执行。

4.6碎末茶检验按GB/T8311的规定执行。

4.7水浸出物检验按GB/T8305的规定执行。

4.8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GB/T8309的规定执行。

4.9粗纤维检验按GB/T8310的规定执行。

4.10卫生指标检验按GB2762和GB2763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同一批拼配茶为一批次。

5.2抽样

按GB/T8302茶取样执行。

5.3检验分类

5.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粉末和净含量。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b)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标签

应符合GB/T191和GB7718规定。

6.2包装

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6.3运输和贮存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暴晒、雨淋、防尘。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防潮、无异味的库房或冷藏库,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6.4保质期

18个月。

起草人:徐 泽 陈如寨 钟应富 王廷华 袁林颖 罗红玉 张莹 杨娟 罗红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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