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GDAAV 0111-2024
标准名称:进出口预制菜原料 优质肉猪安全生产规范
团体名称: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24年12月01日
4生物安全措施
4.1非工作人员及外来车辆不应进入生产区。
4.2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非生产区要经过消毒,遵守防疫制度。
4.3饲养员和兽医每天观察猪群健康状态,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工作。
4.4场内不应饲养猪以外的动物,选择高效、安全的药物做好灭鼠、灭蚊蝇等工作。
5人员管理
5.1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人畜共患病者不应从事养猪工作。
5.2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进行三天两夜的隔离,防止携带病原微生物并进行传播。
5.3隔离人员不应在限制区域外的其他区域随意活动。
5.4完成隔离后,人员经采样检测合格才可进入猪场生产区。
5.5场内兽医不应对外诊疗动物疾病。
6消毒安全管理
6.1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无残留毒性、对设备损害小的消毒剂。
6.2环境、人员、用具和运输车辆消毒应符合NY/T3075的相关要求。
6.3每批次猪只出栏后彻底清理消毒猪舍。
7饮水安全管理
7.1饮用水符合NY5027要求。
7.2不应在饮用水中添加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和抗生素等国内、外禁止添加的药物。
8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安全管理
8.1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应新鲜,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嗅。
8.2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和NY5032的要求。
8.3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中禁止添加抗生素、兴奋剂、激素类等兽药。
8.4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兽药等均不得混放在一起。
8.5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兽药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长期存放。
8.6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兽药的运载工具、盛装器具应专用并定期彻底清洗。
9兽药安全管理
9.1兽药使用按照NY/T5030的要求。
9.2合理使用兽药,优先选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的药物。
9.3兽药需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和用量,遵守休药期规定。
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备案的生猪饲养场要求,进行β-兴奋剂、氯霉素类、四环素类、磺胺类药物残留监测。
9.5未列出的监控项目按当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及出口国家地区有关标准执行。
10疫病防控管理
10.1按照NY/T5339的要求进行疫病防控管理。
10.2动物疫病检验检疫符合我国与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10.3患有下列疫病的猪只,不应用于加工进口预制菜和出口预制菜:
a)猪瘟;
b)炭疽;
c)口蹄疫;
d)猪丹毒;
e)囊虫病;
f)非洲猪瘟;
g)旋毛虫病;
h)恶性水肿;
i)布氏杆菌病;
j)全身性结核病;
k)巴氏杆菌病;
l)传染性水疱病;
m)其他传染性疾病。
11无害化处理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产品以及死猪的销毁按照NY/T3381的规定处理。
起草人:马现永、崔艺燕、黄自军、麦小鹏、温文杰、余苗、王琴、肖更生、陈玮、罗雪辉、莫呢祯、郑从奇、谭叶军、邓盾、田志梅、宋敏、杨攀、唐科、陈谚、陈荟茜、姚悦、伍洁丽、陈慧冰、陈文静、朱颖阳、罗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