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RPA 030-2026 船端碳捕集及封存(OCCS)项目温室气体清除量核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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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CECRPA 030-2026

标准名称:船端碳捕集及封存(OCCS)项目温室气体清除量核查技术规范

团体名称: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发布日期:2026-05-08

实施日期:2026-05-08

主要内容:3 术语和定义GB/T 32150,GB/T 3376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船端碳捕集及封存项目 Ship Onboard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OCCS将二氧化碳从船端相关的排放源中分离并封存,以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或清除的项目。本文件中船端碳捕集及封存项目包括捕集、运输、封存三大环节。二氧化碳捕集 carbon dioxide capture将二氧化碳从大气、 工业或能源设施中分离, 产生易于运输、 储存或利用的高浓度二氧化碳流的过程。[来源:ISO27912—2018,3.16]二氧化碳地质封存 carbon dioxide geological storage将二氧化碳注入地质体,并将之与大气隔离的过程。项目业主 project proponent对项目进行全面控制并负责任的组织或个人。[来源: GB/T 33760—2017,3.10]温室气体清除量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moval;GHG removal在特定时段内从大气中清除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GB/T 24067—2024,3.2.6]二氧化碳排放量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本文件中除二氧化碳外,其他温室气体(如甲烷等)在计算时,按全球变暖潜势值,以二氧化碳当量计。[GB/T 32150—2015,3.6,修改]二氧化碳人为放空排放 intentional discharges of CO2在OCCS项目封存环节中,因管道修理、维护保养、安全压力调节等因素,通过工艺装置泄放口或安全阀门人为控制泄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意外放空排放 unintentional discharges of CO2在OCCS项目中,由于设备本身或从地层中裂缝、断层、井筒等泄漏到项目边界外引起的二氧化碳逸散和排放。监测计划 monitoring plan对项目清除量核算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参数实施测量、记录、汇总的计划。[CNCA-CCER-01:2023,2.4,修改] 核查 verification根据约定的核查准则对清除量核算报告进行系统的、独立的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ISO 14064-1:2018,3.4.9,修改]核查组 verifier group负责进行核查并报告其过程的具备相关能力的独立人员所组成的工作组。注:本术语也可用于从事核查的机构。[ISO 14064-1:2018,3.4.11,修改]4 核查原则4.1 科学性OCCS项目清除量的核查应优先以自然科学规则、规律作为基础。应使用最新的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或国际惯例作为计量器具、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等核查的依据。4.2 准确性应以客观证据为依据,如实完整地反映项目边界、活动和其他相关情况,确保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完整。4.3 透明性应将实施过程及结果,以清晰、客观、中立的立场以及可被验证的方式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归档。4.4 保守性在数据和信息无法被充分验证或存在其它不确定因素时,应保守处理,确保项目清除量不被低估。5 核查程序5.1 提出核查委托项目业主向核查机构提出核查委托,并按照核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核查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核查实施的需要,明确资料清单,至少包括项目监测计划、清除量核算报告等。5.2 签订委托合同核查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按照核查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当项目业主所提供的项目信息与清除量核算报告等资料满足以上要求时,接受核查委托,双方签订委托合同,若不满足,不接受核查委托,并及时告知项目业主。5.3 核查策划制定核查方案核查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开展策略分析,制定核查方案,组建核查组,明确核查目的、范围、依据、核查组成员及其职责分工、核查活动进度安排等内容。核查组安排核查组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由1名组长和至少1名专业核查员组成。核查组长确定核查组任务分工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特点、复杂程度、技术风险、设施的规模与位置、测量设备的种类、数据收集系统的复杂程度以及核查组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专业核查员应满足以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组成员不应与所核查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掌握船端碳捕集及封存项目运营管理,熟悉船端碳捕集及封存的各种方式;——能够准确识别船端碳捕集及封存项目边界,合理划分项目不同排放环节;——能够准确识别温室气体排放源,掌握船端碳捕集及封存项目清除量量化方法,以及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分析和抽样方法);核查时限核查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对核查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自公示清除量核算报告之日起至出具核查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100天。因项目业主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核查、未按规定回应整改要求等原因导致核查时间延长的,不计算在内。5.4 文件评审核查组在开展现场核查前,应完成核查项目的文件评审,并明确现场核查的重点。通过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清除量核算报告、项目设计文件等资料的评审,初步判断项目实施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监测活动与监测计划的符合性,清除量核算的准确性,以及监测计划及其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等。5.5 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计划核查组根据文件评审结果制定现场核查计划。现场核查计划应至少包括目的、范围、内容、日期、访谈对象和抽样方案等内容。现场数量不超过5个的,应覆盖全部现场。现场数量超过5个的,应制定抽样方案并按照抽样结果赴现场进行走访,并且数量不少于5个。现场核查实施现场核查可按照首次会议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核查证据、总结会介绍核查发现的步骤实施。核查组可通过“查、问、看、验”的方式,在现场至少对项目运行和监测情况、监测计划及执行情况、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清除量核算准确性、测量仪表的检定、校准情况等进行了解和查验。OCCS项目具体核查内容和要点参考本文件章节6中的内容。在获得项目业主同意后,可以采用复印、拍摄、录音、笔记等方式保存现场核查记录。整改要求和观察项现场核查完成后,核查组向项目业主书面反馈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中的整改要求和观察项,项目业主按商定的时间要求逐项予以回应,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组应向业主提出整改要求:——实际监测与监测计划不一致的;——清除量核算错误的;——在核算期间或上一次核算期核查过程中提出的观察项,在当前核算期应解决但未解决的;——由于获取的信息不准确、不充分或者不清晰,导致无法确定项目的运行和监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对于需要项目业主在下一个核算期对监测和报告进行调整的问题,核查组应提出观察项。5.6 编写核查报告核查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根据核查实际情况编写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具体内容可参考附录B。5.7 复核核查机构应对核查组作出的核查结论及有关资料/信息开展复核。复核应确认:——所有核查活动已按照委托合同和核查方案完成;——支持决定的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宜性;——重要的发现是否被识别、解决并形成文件。复核人员应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是参与项目核查的人员,不得与所核查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5.8 决定与核查报告签发复核完成后,核查机构应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人员不得是参与项目核查的人员。核查机构依据核查决定向项目业主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应对清除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清除量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5.9 记录保存核查机构应记录并保存核查过程中所有资料,保存期自该项目最后一期清除量登记后不少于10年。6 核查内容和要点6.1 项目适用条件的核查本文件适用于内河运输船舶、沿海运输船舶和远洋运输船舶,不适用于陆上及其他非船端的碳捕集及封存项目。此外使用本文件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项目中所有船舶所有权的主体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项目业主为船舶产权所有者或其授权的相关法人主体,并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或所有权者的授权。若项目包含多艘船舶,项目业主应取得全部船舶产权所有者的授权;——捕集纯化装置的碳捕集率不低于80%,捕集后二氧化碳纯度不低于95%;——项目船舶安装有独立的、可连续监测和定期记录能耗数据的电能表、二氧化碳流(质)量表等计量装置;——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核查组应确认项目与上述项目适用范围的符合性。核查组可通过以下方式对项目适用范围的符合性进行核查:——查阅项目碳捕集船舶的产权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确认船舶所有者与项目业主的关系。——查阅项目设计文件、项目监测计划等材料确认项目相关基本信息、碳捕集设备、计量监测设备安装记录等情况。6.2 核算边界的核查船舶碳捕集与封存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系统边界如图1所示,分为以下四个单元:——OCCS捕集单元(S1)。包括对船舶尾气中的CO2进行捕集、分离,并将捕集的CO2进行压缩液化成液体存储在船舶上的整套OCCS系统;——运输单元(S2)。包括从储罐液相出口到装入罐车或通过管道注入地下接收装置的所有设施,包含CO2管道、车船、增压和监测设备等所有耗能装置;——中转单元(S3)(如有)。部分项目在CO2运输中需要在中途进行临时存储作为中转,该单元包括相关加压、监测相关装置的所有设施;——地质封存单元(S4)。包括地上整套注采、集输、回收处理和循环注入的地质封存工艺装置系统、地上泄露监测装置以及地下泄露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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