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FPIA 4021-2024 木质地板集中采购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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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CNFPIA 4021-2024

标准名称:木质地板集中采购通用要求

团体名称: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24年12月01日

4 分类

4.1 按产品种类分

a) 实木地板;

b)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c) 实木复合地板;

d) 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

e) 石木塑地板。

4.2 按产品表面形状分

a) 平面木质地板;

b) 非平面木质地板。

4.3 按产品是否适用地面辐射供暖场所分

a) 地采暖用木质地板;

b) 非地采暖用木质地板。

4.4 按产品功能分

a) 抗菌木质地板;

b) 阻燃木质地板;

c) 高耐污木质地板。

5 总体要求

5.1 集中采购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畴时,应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程序或按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5.2 集中采购的双方应签署合同,约定供货时间、供货方式、安装方法、工期、执行标准、见证取样检验方案、安装损耗率、竣工验收时间、结算时间和方式等。

5.3 采购方应提供符合安装需要的施工环境及条件,安装过程应避免交叉施工。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安装,采购方与供应方应协商解决,另行约定验收时间。

5.4 集中采购前,采购方应对供应方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符合要求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供应方考察表参见附录A,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供应方资质及管理能力考察,包括企业资质、经营范围、经营业绩、管理能力、行业影响力

等。

b) 对供应方生产技术能力考察,包括生产装备、工艺技术、试验装备、质量管理、安装用辅料和

配件、产能等。

5.5 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供应方,采购方宜定期进行评价管理,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合作,供应方评价表参见附录B。

5.6 供应方应配合采购方对产品和服务的考察和评价工作,但相关考察和评价不应对供应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当影响或阻碍。

6 技术要求

6.1 产品要求

6.1.1 集中采购的木质地板产品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安装用辅料和配件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表1木质地板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名称 分类 执行标准

实木地板 平面 GB/T15036.1

 非平面 LY/T1859

 地采暖用 GB/T35913

实木复合地板 平面 GB/T18103

 非平面 GB/T18103

 地采暖用 GB/T41547

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 — GB/T24507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平面 GB/T18102

 非平面 GB/T18102

 地采暖用 GB/T41547

石木塑地板 — T/CNFPIA3004—2019

表2木质地板安装用辅料和配件执行标准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龙骨 GB/T24599

毛地板 胶合板 GB/T9846

 刨花板 GB/T4897

 细木工板 GB/T5849

踢脚线 LY/T1987

扣条 GB/T24599

防潮膜、防潮地垫 

胶黏剂 GB18583

6.1.2 绿色木质地板应符合GB/T35601的规定。

6.1.3 阻燃木质地板的阻燃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木质地板燃烧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燃烧性能等级 检测方法 分级判据

B1 B GB/T11785a且 临界热辐射通量(CHF)≥8.0kW/m2

  GB/T8626

点火时间15s 20s内焰尖高度(Fs)≤150mm

 C GB/T11785a且 临界热辐射通量(CHF)≥4.5kW/m2

  GB/T8626

点火时间15s 20s内焰尖高度(Fs)≤150mm

a试验最长时间30min。 

6.1.4 抗菌木质地板的抗菌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木质地板抗菌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

抗菌性能指标 抗菌等级 检测方法

抗菌率≥99% Ⅰ级强抗菌级 LY/T1926—2020

抗菌率≥90% Ⅱ级抗菌级 

6.1.5 高耐污木质地板的高耐污性能应符合T/CNFPIA3035—2024的规定。

6.2 安装要求

6.2.1 安装前准备

6.2.1.1 木质地板产品、安装用辅料和配件应完成进场验收。

6.2.1.2 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工程、水电工程应完成并验收合格。

6.2.1.3 如有地面供暖系统,地面供暖系统应完成并验收合格。

6.2.1.4 施工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地面基础强度和厚度应符合GB50209—2010的规定。

b) 用2m靠尺检测地面平整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地面平整度要求

铺装方法 要求

木龙骨法 ≤5.0mm/2m

悬浮法 ≤3.0mm/2m

直接胶粘法 地板厚度>7mm ≤3.0mm/2m

 地板厚度≤7mm ≤1.5mm/2m

c) 地面含水率应小于等于20%,如有地面供暖系统,则地面含水率应小于等于10%,否则应进

行防潮层施工或采取除湿措施使地面含水率合格后再施工。

d) 拟铺装区域应有效隔离水源,防止有水源处(如暖气管道、厨房、卫生间等)向拟铺装区域渗

漏。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应进行防潮层施工。

e) 墙面应同地面相互垂直,在距离地面200mm内墙面应平整,用2m靠尺检测墙面平整度,最

大弦高宜小于等于3mm。

f) 采用直接胶粘法安装时,室内环境温度应在5℃以上。

6.2.2 木质地板安装

6.2.2.1 木质地板安装应符合GB/T20238的规定,石木塑地板采用悬浮法或直接胶粘法安装。

6.2.2.2 集中采购木质地板的安装损耗量宜小于等于铺装面积的3%,特殊环境和特殊安装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3 安装后要求

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进行成品保护。

6.3 验收要求

6.3.1 进场验收要求

6.3.1.1 木质地板送达后,采购方应及时组织供应方及监理方进行进场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验收内容包括:

a) 地板包装和标识的验收。地板应包装完好,产品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清晰的中文标识,包装内应

装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b) 地板产品的验收。地板种类、规格和数量应与集中采购合同一致。

c) 安装用辅料和配件的验收。核验数量、合格证或标识。

6.3.1.2 木质地板、安装用辅料和配件进场时,采购方应组织见证取样检验,检验方案应在集中采购合同内约定。

6.3.2 竣工验收要求

6.3.2.1木质地板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采购方、供应方及监理方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交付采购方或采购方委托的工程管理方。

6.3.2.2木质地板安装应牢固、不松动,踩踏无明显异响;表面应洁净、平整,外观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木质地板安装应不影响门扇使用,靠近门口处宜设置伸缩缝,并用扣条过渡,扣条应安装稳固,门扇底部与扣条间隙应≥3mm,门扇应开闭自如;木质地板安装应间隔合理,采用木龙骨法安装,地板宽度方向铺设长度≥6m时,或地板长度方向铺设长度≥15m时,宜采取合理间隔措施,设置伸缩缝并用扣条过渡;采用悬浮法安装,实木地板宽度方向铺设长度≥5m、长度方向铺设长度≥8m,石木塑地板宽度或长度方向铺设长度≥20m,其他地板宽度或长度方向铺设长度≥8m时,宜采取合理间隔措施,设置伸缩缝并用扣条过渡。

6.3.2.3木质地板安装质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木质地板安装质量要求

项目 要求 测量工具

地板表面平整度 ≤3.0mm/2m 2m靠尺

钢板尺,分度值0.5mm

地板拼装高度差a ≤0.25mm 钢板尺

塞尺,分度值0.01mm

地板拼装离缝 ≤0.40mm 塞尺,分度值0.01mm

地板与墙及地面固定物、其他地面材料间的间隙 8mm~12mm 卷尺,分度值1mm

地板表面 无损伤、无明显划痕,无明显胶斑 目测观察

异响 主要行走区域不明显 踩踏观察

a非平面类木质地板不检拼装高度差。

6.3.2.4踢脚线应安装牢固,上口应平直,安装质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踢脚线安装质量要求

项目 要求 测量工具

踢脚线与门框的间隙 ≤2.0mm 钢板尺,分度值0.5mm

踢脚线拼缝间隙 ≤1.0mm 塞尺,分度值0.01mm

踢脚线与地板表面的间隙 ≤3.0mm 塞尺,分度值0.01mm

同一面墙踢脚线上沿直度 ≤3.0mm/2m 2m靠尺

钢板尺,分度值0.5mm

踢脚线接口高度差 ≤1.0mm 钢板尺,分度值0.5mm

7 售后服务

7.1 竣工验收后,供应方应提供木质地板质量保修卡、使用注意事项及售后服务承诺。

7.2 集中采购保修期限通常为木质地板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年内,具体质量保修起止时间应在集中采购合同内约定。

7.3 在保修期间,供应方应及时响应采购方维修需求。

7.4 在保修期间,正常维护条件下使用的产品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供应方应对超标部位的地板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对于维护不当条件下使用的产品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供应方宜收取相应费用。

起草单位:珠海采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家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宏耐木业有限公司、浙江菱格木业有限公司、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纳福诺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正永地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吉林森工新金桥地板有限公司、江苏华耀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洋木业有限公司、广西林木匠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建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国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万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领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产业发展规划院。

起草人:王瑞、耿博、唐召群、吕斌、彭华福、张鹏、伍艳梅、唐启恒、姜志华、眭刚、于朝阳、肖亦鸿、卜洪伟、王志勇、徐建洪、陆沈华、张辉、林海堤、庄中南、曹永华、余苗水、李志浩、轩秋波、丁宇、娄松松、曾志坚、刘争光、翟东群、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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