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GLHLOF 3-2025
标准名称:酱香型酿酒糯高粱储藏通用技术规范
团体名称:古蔺县红粱种植协会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8日
实施日期:2025年05月28日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建设要求
4.1选址
4.1.1应符合地方粮食储备布局要求并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4.1.2应具备稳定可靠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条件。
4.1.3选址应通风干燥、地势较高、远离污染源、危险源,距有害元素的生产单元不小于2km,距垃圾集中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1km,距粉尘污染源不小于500m。
4.2建筑设计
4.2.1酱香型酿酒糯高粱贮藏的围护结构应安全承载粮堆及环境的动、静荷载。
4.2.2仓内地面应完好、光滑、坚固、防潮。
4.2.3内侧墙面应完好、光滑并设防潮层,墙体无裂缝,墙壁与仓盖、相邻墙壁、地面结合处应处理成光滑的圆弧形,墙面应为浅色并按设计仓库标明装粮线和设置密封槽。
4.2.4散装存储的仓库间隔墙应为承重墙。
4.2.5仓盖应完好,有隔热层和防水层,外表面应采用浅色或高反射的材料。门窗、通风口应严密并有隔热、密封措施,门窗、空洞处应设防虫线和防鼠板、网。
4.2.6进仓前应进行仓房气密性检测,宜采用低温或准低温储藏方式的成品粮应急储备仓。
4.2.7仓内应安装照明灯具,不同仓型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相应仓型设计规范的规定。
4.2.8库区应安装避雷装置,定期检验,确保有效。
4.2.9仓库应当安装消防、水务部门要求配置的防火、防汛、排涝设施与设备。
5设备要求
5.1保管设备与设施的配置
5.1.1粮库应根据采用的储粮技术,选配干燥、清理、输送、计量、气调、通风、制冷、熏蒸、消防、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
5.1.2每个库点应配备不少于两套带压缩空气瓶的呼吸器,配备氧化氢报警仪器、氧气浓度报警仪等报警设备。
5.2检测仪器与设备的配置
5.2.1粮库应具备温度、湿度、储粮虫害防治所必须的检测仪器。
5.2.2粮库应配备储存粮食品种主要质量和储存品质指标的检测仪。
6人员要求
粮库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掌握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人员数量应满足仓库活动的要求。每个粮库应配备不少于1名消防人员。
7备案管理
粮库应自设立或从事粮食储藏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质量档案管理
应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记录粮食质量、储存品质等指标内容。
9进仓要求
9.1进仓安全操作与管理应按LS1206的规定执行。
9.2进仓前的仓库、设施、用具、包装、场地等准备应符合GB/T29890的相应要求。
10质量要求
酱香型酿酒糯高粱粮食储存期间质量的管理应符合GB/T29890的相应要求。
11储存要求
11.1不同等级、生产年度的酱香型酿酒糯高粱应分开储存,受污染的酱香型酿酒糯高粱应另行存放。
11.2入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轻酱香型酿酒糯高粱的自动分级。
11.3温差超过5℃的两批以上的酱香型酿酒糯高粱堆存在一起时,应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均衡温度。
11.4用于密闭粮堆的塑料薄膜应无污染、无异味、无裂缝,所用粘合剂应有足够的粘合强度并无污染。
11.5散装酱香型酿酒糯高粱堆高不宜超过设计堆粮线。
11.6酱香型酿酒糯高粱储存期间的粮情与质量检验按照GB/T29890的相关规定执行。
11.7宜采用低温、气调等绿色储粮技术,储存区域应配备防潮、通风、恒温设施,参照GB/T29890应用控温隔热、机械通风、气调储粮等技术。
12出仓要求
12.1应有人员在仓顶观察出粮动态。发现结块、堵塞无法自流出仓时应立即停机,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消除结块、疏通堵塞,待人员及工具全部出仓后继续出仓。
12.2酱香型酿酒糯高粱出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12.3酱香型酿酒糯高粱出仓结束后,应做好储粮器材的整理入库工作,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整理相关凭证和记录等并归档。相关档案应在酱香型酿酒糯高粱出库后保存不少于3年。
13储粮安全管理
13.1有害生物控制
13.1.1基本要求
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控制措施应符合“安全、绿色、经济、有效”的原则。
13.1.2害虫、螨类控制
13.1.2.1非化学药剂控制
可采用物理与机械方法、生物防治、植物源农药等防治方式,具体按GB/T29890的规定执行。
13.1.2.2化学药剂控制
可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空仓与器材杀虫剂控制,具体按GB/T29890的规定进行。
13.2特殊情况处理
酱香型酿酒糯高粱遇高温、发热和污染等特殊情况应按GB/T29890的规定处理。
13.3安全检查
13.3.1应建立仓库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抓安全生产。
13.3.2应配备专职安全员,每天对重点、高危作业环节巡回检查,监护现场作业,及时纠正违规操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做好记录。
13.4储粮损耗处理
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起草单位:古蔺县红粱种植协会、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草人:陈晓东、邓学军、赖谦、王用瑜、刘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