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SJX 010-2025 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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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QSJX 010-2025

标准名称: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指南

团体名称:衢州市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3日

实施日期:2025年12月10日

4 分类

食品添加剂按使用风险等级分为三类:

——高风险类:具有数值型最大使用量的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

——中风险类:除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外,具有数值型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低风险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5 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全面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应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制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工作。

6 采购

6.1采购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GB14880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中所列的品种。

6.2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对食品添加剂供应商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供货能力等内容,并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证明等相关文件。供应商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

6.3采购申请需经主要负责人(或授权)批准,并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采购。

7 验收

7.1应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标识、产品合格证明。

7.1.1包装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应完好、密封、无破损、整洁。

7.1.2标签标识

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应符合GB29924的规定,至少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若有说明书应在食品添加剂交付时提供说明书。

7.1.3产品批次合格证明

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批次合格证明应与标签标识信息一致。

7.2验收记录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须经验收人员确认。

7.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包括标签无“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使用。

8贮存

8.1应在悬挂醒目“食品添加剂”标识的专柜、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上锁管理。

8.2应按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贮存,有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应配备温湿度监控设施并记录。

8.3应由专人管理,并明确其职责。

8.4应采用专用登记册(或管理软件)记录进出库情况,有迹可查。

8.5应每月检查一次库存产品保质期或建立智能化预警系统,对临近保质期的产品进行标识和预警,防止过期使用。

8.6发现超过保质期、变质或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剂,应立即移至不合格品区,明显标识并按规定执行销毁等处理措施,同时做好记录。

9使用过程控制

9.1生产前由授权部门进行食品添加剂自评,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9.2根据使用风险等级核算使用量并形成《食品添加剂使用合规性自评表》(参照附录A),自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名称、食品类别、使用的添加剂名称、食品中的添加量、规定允许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如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产品配方发生变化,企业应重新进行合规自评。不同风险类别核算原则:

a)高风险类

同一功能且数值型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仅限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b)中风险类

应核算食品中的使用量,不得超过规定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低风险类

应按产品生产工艺需求,核算食品中的使用量。

9.3配料人员应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合规性自评表》的使用量,结合产品配方,进行配料,实行双人复核制度。

9.4称量?应使用检定或校准合格,准确度、量程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鼓励使用物联秤。

9.5配料或投料记录中应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批次、用量、使用时间、操作人员、复核人员等信息。企业因保密需要使用代码的应可追溯。

9.6当食品添加剂从原包装中取出并转移到其他容器中时,应在新的容器上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开封日期、使用期限等。

9.7开封取样后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开封后未使用完毕退库或暂存的食品添加剂,应建立有效的管控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并保障其适用性。

10标签标识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中的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并且按照GB2760、GB14880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示通用名称。

11培训考核

11.1年度培训计划应包含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相关内容。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料人员、投料人员、采购及仓储人员。

11.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料人员、投料人员、采购及仓储人员经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12追溯

与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所有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生产的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鼓励使用电子追溯系统。

起草单位: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浙江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茗皇天然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老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易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谢丹、封张萍、方建军、王健、占立明、李林燕、杨婷、毛眺坪、张林、卓建平、傅秀花、郑惠文、方瑜、邹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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