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FDCA 002-2020
标准名称:化妆品生产用水
团体名称:福建省日用化学品商会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9日
实施日期:2020年06月29日
4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化妆品使用安全。
4.1.1化妆品生产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化妆品生产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化妆品生产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化妆品生产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化妆品生产用水采用的活性炭过滤、离子交换、反渗透膜、电渗析等方法处理不应污染化妆品生产用水。
4.1.6化妆品生产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化妆品生产用水。
4.1.7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感官指标 外观 无色澄清液体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肉眼可见物
理化指标 pH值 5.0~7.5
电导率/(μs/cm)(25℃)/μs·cm-1 ≤5.1
砷/(mg/L) ≤2
镉/(mg/L) ≤5
铅/(mg/L) ≤10
汞/(mg/L) ≤1
总有机碳/(mg/L) ≤0.50
不挥发物/(mg/L) ≤10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100
霉菌和酵母总数/(CFU/mL) ≤20
金黄色葡萄球菌/mL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5检验方法
5.1pH值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1.1pH规定的方法检测;
5.2电导率/(μs/cm)(25℃)/μs·cm-1
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纯化水中规定的方法检测;
5.3砷、铅、汞、镉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规定的方法检测;
5.4总有机碳/(mg/l))、不挥发物/(mg/l))
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纯化水中规定的方法检测;
5.5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耐热大肠菌群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规定的方法检测;
6检验规则
6.1监控检验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监控检验
监控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全项、理化指标中的pH值、电导率、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项目。
6.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当水处理设备结构、材料或水处理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在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每年至少执行一次型式检验;
起草人:温文忠、陈敏华、曾念泽、蓝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