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DCA 002-2020 化妆品生产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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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FDCA 002-2020

标准名称:化妆品生产用水

团体名称:福建省日用化学品商会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9日

实施日期:2020年06月29日

4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化妆品使用安全。

4.1.1化妆品生产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化妆品生产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化妆品生产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化妆品生产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化妆品生产用水采用的活性炭过滤、离子交换、反渗透膜、电渗析等方法处理不应污染化妆品生产用水。

4.1.6化妆品生产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化妆品生产用水。

4.1.7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感官指标 外观 无色澄清液体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肉眼可见物

理化指标 pH值 5.0~7.5

 电导率/(μs/cm)(25℃)/μs·cm-1 ≤5.1

 砷/(mg/L) ≤2

 镉/(mg/L) ≤5

 铅/(mg/L) ≤10

 汞/(mg/L) ≤1

 总有机碳/(mg/L) ≤0.50

 不挥发物/(mg/L) ≤10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100

 霉菌和酵母总数/(CFU/mL) ≤20

 金黄色葡萄球菌/mL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5检验方法

5.1pH值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1.1pH规定的方法检测;

5.2电导率/(μs/cm)(25℃)/μs·cm-1

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纯化水中规定的方法检测;

5.3砷、铅、汞、镉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规定的方法检测;

5.4总有机碳/(mg/l))、不挥发物/(mg/l))

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纯化水中规定的方法检测;

5.5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耐热大肠菌群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规定的方法检测;

6检验规则

6.1监控检验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监控检验

监控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全项、理化指标中的pH值、电导率、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项目。

6.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当水处理设备结构、材料或水处理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在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每年至少执行一次型式检验;

起草人:温文忠、陈敏华、曾念泽、蓝艺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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