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FPIA 3042-2025 人造板饰面用聚对苯二甲酸 乙二醇酯(PET)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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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T/CNFPIA 3042-2025

标准名称:人造板饰面用聚对苯二甲酸 乙二醇酯(PET)薄膜

团体名称: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4日

实施日期:2025年08月01日

4分类与标记

4.1按是否使用RPET分类

按是否使用RPET可分为以下两类:

a)使用RPET;

b)未使用RPET。

4.2按结构分类

按薄膜结构分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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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G三层;

b)GA两层;

c)A料单层。

4.3按表面印刷分类

按表面是否印刷分为以下两类:

a)素色PET薄膜;

b)印刷PET薄膜,包括图案印刷、单色印刷。

4.4按表面形态分类

按表面形态分为以下两类:

a)平面PET薄膜;

b)非平面PET薄膜。

4.5按表面光泽分类

按表面光泽分为以下三类:

a)普通PET薄膜;

b)高光PET薄膜;

c)哑光PET薄膜。

4.6PET薄膜的标记

PET薄膜的标记由PET标志、是否使用RPET、结构、表面印刷、表面形态、表面光泽、宽度、厚

度、标准号组合而成,其标记方法如图1表示:

图1PET薄膜的标记方法

标记中相关字段的含义如下:

R/N——是否使用RPET,R使用RPET;N未使用RPET;

GAG/GA/A——结构代号,GAG三层;GA两层;A料单层;

S/P——表面印刷代号,S素色薄膜;P印刷薄膜;

F/U——表面形态代号,F平面;U非平面;

H/M/O——表面光泽代号,H高光;M哑光;O普通。

示例:

符合T/CNFPIA3042—2025,未使用RPET,制备结构GAG三层,宽度为1250mm,厚度为0.18mm

的高光平面素色薄膜,其标记为:

PET-N-GAG-S-F-H-1250-18-T/CNFPIA3042—2025

PET-R/N-GAG/GA/A-S/P-F/U-H/M/O-1250-18-T/CNFPIA3042—2025

PET标志

是否使用RPET

表面光泽代号

表面印刷代号

标准号

结构代号

宽度

表面形态代号

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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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

5.1外观质量

根据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名称

要求

备注

优等品合格品

暗纹

不准许

轻微准许

气泡—

针孔

不准许

划伤—

橘皮纹—

轮胎印—

永久性皱褶—

油渍、油斑、污渍—

凹凸点、杂质

10m长度内,随机两个1m2区域内,最

大杂质直径≤0.6mm,直径0.3~0.6mm杂质数量≤2个,直径0.3mm以下杂质

数量≤3个

10m长度内,随机两个1m2区域内,最

大杂质直径≤0.6mm,直径0.3~0.6mm杂质数量≤4个,直径0.3mm以下杂质

数量≤6个

光泽不均不准许不明显—

爆筋不准许不明显—

漏印不准许不明显

仅适用于

印刷薄膜

跳刀不准许不明显

仅适用于

印刷薄膜

卷芯变形不准许不明显—

端面平整度≤3mm≤5mm—

收卷松紧边不准许—

注1:轻微是指正常视力在视距500mm目测观察但不易辨别的缺陷。

注2:不明显是指正常视力在视距700~1000mm目测观察但不易辨别的缺陷。

5.2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5.2.1宽度尺寸为1250mm,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其他宽度的产品。

5.2.2厚度尺寸为0.10~0.50mm,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其他厚度的产品。

5.2.3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每卷不准许接头。

表2尺寸偏差要求

项目要求

厚度偏差平均厚度da与公称厚度dn之差的绝对值≤0.020mm,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025mm宽度偏差平均宽度ωa与公称宽度ωn之差≤5mm,不准许负偏差

长度偏差不准许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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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理化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要求

备注

平面非平面

拉伸强度/MPa纵向≥50.0≥35.0—

横向≥45.0≥30.0—

直角撕裂强度/

(kN/m)

纵向≥150≥80—

横向≥100≥80—

尺寸变化率/%

纵向≤1.5—

横向≤1.0—

加热损失率/%≤1.0—

透光率/%≤15.0—

表面耐冷液2级或优于2级—

表面耐划痕≥1.5N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

表面耐干热3级或优于3级—

表面耐湿热3级或优于3级—

表面耐磨

磨耗值/

(mg/100r)

≤80—

表面情况

磨100r后应无露底现象

磨100r后留有花纹

且无露底现象

素色、单色印刷薄膜

磨100r后留有花纹

且无露底现象

图案印刷薄膜

漆膜附着力1级或优于1级—

耐黄变变色等级为1级或优于1级—

耐光色牢度不低于4级(灰色样卡)—

色差ΔEab

*≤0.50

仅适用于素色薄膜及

单色印刷薄膜

可溶性重金

属元素/

(mg/kg)

铅(Pb)≤90

仅适用于添加色母的

薄膜及印刷薄膜

镉(Cd)≤75

铬(Cr)≤60

汞(Hg)≤60

砷(As)≤25

钡(Ba)≤1000

硒(Se)≤500

锑(Sb)≤60

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

(μg/m3)

苯≤2—

甲苯≤100—

二甲苯≤100—

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

(TVOC)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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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方法

6.1外观质量

6.1.1外观质量检验项目在自然非直接照射光线下目测及使用相应的量具检测。检验环境要求如下:

a)检验台高度约为700mm;

b)照明光源为40W日光灯管3支,灯管间距约400mm,灯管长度方向与试件长度方向一致,灯

管距检验台高度约为2m,自然光应不影响检验;

c)检验人员应有正常视力(或矫正视力),无色盲或色弱,并在试件长度方向两端进行检验,视

距为0.5~1.0m,视角为30°~90°。根据表1的规定判定其等级。

6.1.2端面平整度是在被抽取的样本上用游标卡尺的深度尺测量端面最低点与最高点的距离,游标卡

尺的精度为0.01mm。

6.1.3卷芯变形和收卷松紧边在被收取的样本上目测判定。

6.2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6.2.1仪器和工具

仪器和工具的要求如下:

——钢直尺,分度值1.0mm;

——钢卷尺,分度值1.0mm;

——厚度测量仪,精度0.001mm。

6.2.2长度和宽度的测定

按GB/T6673—2001的规定进行。

6.2.3厚度的测定

按GB/T6672—2001的规定进行,结果精确至0.001mm。非平面PET薄膜仅测有压纹的位置点。

6.3理化性能

6.3.1试件制取及尺寸规定

6.3.1.1样本从每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在被抽取物的产品卷上,从末端向内舍去2m后,横向裁取

足够长的试样,揭去保护膜,并在试样上标明产品的纵向。

6.3.1.2试件制取位置、尺寸和数量按表4和图2的要求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试可另行取样。

如薄膜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取出所要求的全部

试件。

6.3.1.3试件平衡条件:按GB/T2918—2018的规定进行,试件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

±10)%的Ⅱ级标准环境中平衡4h。

6.3.1.4各试验项目试件编号、尺寸和数量见表4。在规定的取试件处遇到缺陷时,可适当移动试件

的制取位置。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试件尺寸允许偏差为±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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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毫米

试验项

图2试件制取示意图

表4各试验项目试样编号、尺寸和数量

目试件编号试件尺寸/mm试件数量/块备注

拉伸强度1符合GB/T1040.3—2006的规定10纵横向各5块

直角撕裂强度2符合QB/T1130—1991的规定10纵横向各5块

尺寸变化率3120.0×120.03标明纵横向

加热损失率440.0×60.03—

透光率550.0×50.03—

表面耐冷液620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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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续)

试验项目试件编号试件尺寸/mm试件数量/块备注

表面耐划痕7100.0×100.01—

表面耐干热8200.0×200.01—

表面耐湿热9200.0×200.01—

表面耐磨10100.0×100.01—

漆膜附着力11200.0×150.01—

耐黄变任意位置随设备尺寸2—

耐光色牢度任意位置随设备尺寸1—

色差12100.0×100.02—

可溶性重金属元素任意位置—1质量不少于1g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任意位置500.0×500.04—

6.3.2拉伸强度测定

按GB/T1040.3—2006中拉伸强度测定的规定进行,使用1B型试样,试验速度(空载)为(50±

5)mm/min,分别计算纵、横向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结果保留至一位小数。试件按6.3.1.3进行平

衡处理。

6.3.3直角撕裂强度测定

按QB/T1130—1991的规定进行,分别计算纵、横向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试件按6.3.1.3进行平衡处理。

6.3.4尺寸变化率测定

按GB/T12027—2004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为70℃,时间30min,结果以绝对值表示。试件按

6.3.1.3进行平衡处理。

6.3.5加热损失率测定

按GB/T3830—2024中6.9的规定进行,结果保留至一位小数。试件按6.3.1.3进行平衡处理。

6.3.6透光率测定

按GB/T2410—2008的规定进行。试件按6.3.1.3进行平衡处理。

6.3.7表面耐冷液测定

按GB/T4893.1—2021的规定进行,试验液体为质量分数为10%的乙酸和质量分数为10%的碳酸钠,

试验时间为24h,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试件按6.3.1.3进行平衡处理。

6.3.8表面耐划痕测定

按GB/T17657—2022中4.42的规定进行,载荷为1.5N,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

板上。试件按6.3.1.3进行平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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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表面耐干热测定

按GB/T4893.3—2020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为70℃,试验时间为20min,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

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试件按6.3.1.3进行平衡处理。

6.3.10表面耐湿热测定

按GB/T4893.2—2020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为70℃,试验时间为20min,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

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试件按6.3.1.3进行平衡处理。

6.3.11表面耐磨测定

按GB/T17657—2022中4.47的规定进行,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试件按

6.3.1.3进行平衡处理。

6.3.12漆膜附着力测定

按GB/T4893.4—2023的规定进行,采用间距为2mm的切割刀具进行测试,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

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试件按6.3.1.3进行平衡处理。

6.3.13耐黄变测定

按GB/T23983—2009的规定进行,测试时长为168h,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

上,检测结果按GB/T1766—2008中4.2.1的规定进行判定。试件按6.3.1.3进行平衡处理。

6.3.14耐光色牢度测定

按GB/T17657—2022中4.31的规定进行,6级蓝色羊毛样本曝晒部位与未曝晒部位的色差达到灰

色样卡4级时终止曝晒,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进行曝晒试验。试件不平衡处

理。

6.3.15色差测定

按GB/T17657—2022中4.34的规定进行。试件不平衡处理。

6.3.16可溶性重金属元素测定

按GB18585—2023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将PET薄膜剪成约5mm×5mm的小试样,称取1g(准

确至0.0001g)试样。试件不平衡处理。

6.3.17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

按GB/T44690—2024的规定进行,试验周期为(72±1)h,试件只测试暴露面积,试件制作时采

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封底,用无有机物释放的铝箔类密封材料或密封框进行封底。试件不平衡处理。

7检验规则

7.1生产批次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在同一设备上生产、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次。

7.2检验类型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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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外观质量;

b)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c)理化性能中的拉伸强度、尺寸变化率、表面耐冷液和表面耐磨。

7.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抽样方案

7.3.1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检验抽样

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抽样检验,按GB/T2828.1—2012中的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Ⅱ,

接收质量限AQL为6.5,见表5。按5.1和5.2的规定对样本n1进行检验,不合格数d1≤Ac1时接收,

d1≥Re1时拒收,若Ac1<d1<Re1,则检验样本n2。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数d1+d2≤Ac2时接收,d1+d2

≥Re2时拒收。

表5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抽样方案单位为卷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第一判定数第二判定数

n1=n2Σn接收Ac1拒收Re1接收Ac2拒收Re216~255100212

26~505100212

51~908160334

91~15013261345

151~28020402567

281~500326436910

7.3.2理化性能检验抽样

理化性能检验为每批中随机抽取一卷进行检验。

7.4单项判定

7.4.1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按照产品等级符合表1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4.2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产品规格尺寸符合5.2.1、5.2.2的要求,尺寸偏差符合表2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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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理化性能

7.4.3.1表面耐冷液、表面耐划痕、表面耐干热、表面耐湿热、表面耐磨、漆膜附着力、耐黄变、耐

光色牢度、色差:检测结果符合表3的要求,该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4.3.2拉伸强度、直角撕裂强度、尺寸变化率:每组试件纵向和横向算术平均值均符合该指标要求

时,该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4.3.3加热损失率、透光率:每组试件的算术平均值符合指标要求时,该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

定为不合格。

7.4.3.4可溶性重金属元素:检测结果中所有元素均符合指标要求时,该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

为不合格。

7.4.3.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结果中所有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该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

为不合格。

7.4.3.6初检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对该项指标复检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

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5综合判定

产品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和理化性能均符合要求,该批次产品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

不合格。

8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识

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厂名、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商标、执行标准标号、规格、批

号、净质量、生产日期、检验代号、等级等。

包装上可标注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数字标识。

8.2包装

产品包装应按不同的类型、规格、等级、批号分别包装,以卷为单位独立包装。

以硬质塑料或纸管为卷芯,卷外用塑性薄膜、牛皮纸或其他包装材料,两端用硬质纸包裹整齐。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雨淋、曝晒,避免重压和机械碰撞,保持包装完整无损。

8.4贮存

贮存时应按品类、规格分别堆放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上架平放,远离烟火,不应与危险

化学品同仓保存,每堆应有相应标记

起草单位:杭州大王椰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 研究所、佛山市中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佳饰家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艺涂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沂晟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华优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丽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王兴华、吴智慧、金峰、贾东宇、曾贵、叶文进、骆清友、王振省、杨海强、 商峻豪、柏文齐、李晓莲、郁金奇、翟东群、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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