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CAWA 16.1-2025
标准名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操作规范 第 1 部分:机构建设及运行》
团体名称: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26年01月30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岗位职责、运行机制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与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foodsafety
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确保所交易的食用农产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涵盖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要求市场管理方、入场销售者及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确保食用农产品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本定义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百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2
食用农产品edibleagriculturalproducts
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交易的,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本定义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3.3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centralizedtradingmarketforedibleagriculturalproducts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专门从事农产品批发交易的场所,通常包括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等固定场所,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批发、零售和相关交易活动。
本定义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3.4
食品安全委员会foodsafetycommission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指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依法设立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由市场管理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共同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本定义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3.5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officeofthefoodsafetycommission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网格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负责具体食品安全委员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市场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6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foodsafetyriskcontrollist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依法配备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网格员。
3.7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foodsafetyriskcontrolchecklist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是指针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点,制定的详细风险描述、管控措施、管控目标、管控频次以及责任人的清单。
本定义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
(二)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的说明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安委)及其办公室(食安办),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明确了食安委和食安办的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工作制度,强调了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关键作用,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其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协助落实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主要负责人需支持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工作,且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时需采取措施。
第六条、第七条:要求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九条、第十条: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需记录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将其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同时企业需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员,批发市场开办者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二十三条: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需配备食品安全员,批发市场开办者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开办者需对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需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投诉举报、自查结果、检验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批发市场开办者需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销售凭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职责。
起草单位: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研究中心、西安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胡唤、李剑、彭继远、姚远蓓、沈嘉明、郭志勇、李哲